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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聚众斗殴罪规定的很粗疏,具体办案要法理。上海高院有个《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的若干意见》,比较细致,譬如规定“一方少于3人的,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尽管如此,仍有不解之处,譬如多人殴打一人,查不出致命伤的,该如何办?如果双方斗殴,一方3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的,又构成何罪?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似乎都不妥当。这些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

 

最近读唐律疏议,很觉得其对斗殴规定精巧。事实上,这类传统犯罪,有几千年的历史了,过去如何处理的,对现在也很有借鉴作用,包括抢劫罪(强盗)、盗窃罪(窃盗)、敲诈勒索罪(恐吓财物)、绑架罪(有所规避执人质)、拐卖妇女罪(略人略卖人)等也一样,这不是穿越,而是法理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唐律疏议第308条规定“同谋、不同谋殴伤人: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即同谋斗殴恶,下手最重的人为最重,起意的比最重的减一等处罚(唐律刑罚一共5个刑20等),从犯又减一等。如果起意人也是下手最重的人,其他人都减去二等处罚。打死人的,随所规定的重罪处理。

【疏】议曰:「同谋共殴伤人者」,谓二人以上,同心计谋,共殴伤人者。假有甲乙丙丁谋殴伤人,甲为元谋,乙下手最重,殴人一支折。以下手重为重罪,乙合徒三年;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二年半;丙丁等为从,又减一等,合徒二年。若不因斗,乙为故殴之首,合流二千里;甲是元谋,减一等,合徒三年;丙丁徒二年半。若是元谋下手重者,假甲为元谋,下手最重,即甲合徒三年;乙丙丁各减二等,并徒二年。若故殴,即甲合流二千里;余各减二等,各徒二年半之类。「至死」,谓被殴人致死。「随所因为重罪」,谓甲殴头,乙殴手,丙殴足,若由头疮致死者,即甲为重罪;由手伤致死者,即乙为重罪;由足伤致死者,即丙为重罪。重罪者偿死;余各减二等,徒三年;甲是元谋,止减一等,流三千里。

 

唐律又规定“其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以后下手为重罪。”这条很有意思,如果不同谋,没有犯意联络的,各定其罪。如果分不出殴打后果的,以最后下手的为重罪,也就是说,分别打人,最后动手的责任最重,所谓的最后一根稻草压死人也。

【疏】议曰:「其不同谋者」,假有甲乙丙丁不同谋,因斗共殴伤一人,甲殴头伤,乙打脚折,丙打指折,丁殴不伤。若因头疮致死,甲得杀人之罪,偿死;乙为折支,合徒三年;丙为折指,合徒一年;丁殴不伤,合笞四十。是为「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谓此四人共殴一人,其疮不可分别,被殴致死。「以后下手者为重罪」,谓丁下手最后,即以丁为重罪,余各徒三年;元谋减一等,流三千里。

 

唐律还规定“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余各减二等。”这条是针对聚众斗殴的,如果斗殴被打伤,查不查具体谁打的,则主谋和开始打斗的为重罪,其他的各减二等。这个规定是有道理的,主谋和初斗者应该对斗殴承担概括性责任。

【疏】议曰:假有人群党共斗,乱殴伤人,被伤杀者不知下手人名,又不知先后轻重,若同谋殴之,即以谋首为重罪;其不同谋,乱殴伤者,以初斗者为重罪。自余非谋首及非初斗,各减二等,徒三年。若不至死,唯折二支:若谋斗者,谋首流三千里,余各徒二年半;其不同谋,初斗者流三千里,余亦减二等。

 

唐律还有问答解疑。问曰:甲乙丙三人同谋殴人,各拳殴一下,合作首从以否?答曰:律云:「同谋共殴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此据辜内致死,故有节级减文。下又云:「不同谋者,各依所殴伤杀论。」即明殴者得殴罪,伤者得伤罪,杀者得杀罪。拳殴人者笞四十;不同谋者各从殴科,同谋殴人岂得减罪?是知各笞四十,不为首从。若更有丁,亦与甲乙丙同谋,丁不下手,又非元谋,即减二等,笞二十之类。

 

从以上规定可知,唐律对斗殴的各种情况的区分比较细致,并抓住重点,确定主谋、造意人、下手最重者、最后下手者、初斗者的责任,这些是目前刑法所不及的。又,唐律疏议中的同谋,是指二个人以上,而现代刑法的聚众斗殴是三人以上,这个变化,是影响整个定罪量刑体系的,对传统法理应该部分选择,并建立起自己的体系,使得起诉、辩护不再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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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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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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