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宜昌市伍家岗法院以受贿罪,判三峡总公司的金长江有期徒刑10年。8页判决书中,以1页多篇幅记述了金长江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忠实记录了这一涉嫌刑讯逼供的意见,但没有采信。

 

金长江称:“我于2009827日下午接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调查,31日下午被拘留。由于办案人员连续审讯、轮番“教育”,三天四夜不许睡觉,令我生不如死、意志失控,为早获自由自污己身。现在,我悔恨不已。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而否认受贿;又因对检察官的话语产生“恐惧”和“渴望”,不得已再次承认“受贿”。我因编不出“赃款”去向被羁押。在宜昌市看守所被羁押时,我多次否认受贿,结果身心都受到了极大的羞辱;一位检察院领导用“躲猫猫”的故事“恐吓”我。由于我“态度不好”被变换到五峰县看守所,在去五峰县看守所的路上,办案人员跟我说,你如果态度继续不好,下次给你调整到条件更不好的看守所;在五峰县看守所,反贪局的领导对我进行过“恐吓”,这让我更加恐惧!又想起有的办案人员说的“你单位几个领导都非常关心你;黄华、潘红艳因为态度好已出去没事了”等一些话,为了能走出看守所,我不得不编造“赃款”去向并再次违心地作了有罪供认。在取保候审期间,两位办案人员到我家找我谈话,无形的压力逼迫我在“受贿笔录”上签字。”

 

当然,金长江的自我辩护,是一面之词,尚需核实。如果核实成立,则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问题是,以上内容基本无法核实,大抵不了了之,因为审讯没有第三方的监督,而且金长江已经签了名字,即使不是真实意思,也很难举证,即使把审讯人员传唤到法庭作证,因是“一对一审讯”,也难以问出真相。换言之,刑讯逼供一旦发生,很难纠偏,就好像癌症,一旦查出,就难恢复。如要防止刑讯逼供,唯有预防,即赋予律师在场权,实时监督审讯。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