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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报道,北京海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快播公司、被告人王欣等,在明知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庭审中,被告单位及四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构成犯罪,强调快播的本意并不在传播淫秽视频,传播者是上传视频者,而公司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由于网络上大量淫秽视频的存在,从人力物力上无法满足监管的需求。

 

窃以为,本案指控难以成立。快播只是一个技术而已。案件实质是该技术被不法者所利用传黄,但非快播主动传播。快播有监管责任,监管不力,应被行政处罚,甚至关闭公司,但不应被追诉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其一、快播是容留黄色存在,但并非传播黄色,两者主观故意不同。就如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之不同。明知他人卖淫而容留,主观上也是放任行为,但该主观放任,并非组织,是故容黄并非传黄。其二、快播客观上帮助传黄,但帮助犯的存在,是以正犯存在为前提。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帮助犯是与正犯同谋而实施帮助行为。但快播案中,传黄的是成千上万的散户,与快播并无同谋,且散户也难谓正犯,更何况本案中竟无“正犯”被追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其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以牟利为目的,但要说快播这么大的公司,是以传黄作为主要业务来牟利,显然有违事实,就如被告人王欣自我辩护所言,约炮不能成就陌陌的今天,假货不能成就淘宝的今天。基于以上三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应认定指控不成立。

 

技术本身不可耻,技术本身中立,但管理技术的人,有保护技术不为不法分子利用的义务,更不能明知不法而提供技术帮助。否则,还是会涉嫌犯罪。2015111日施行的《刑法九修正案》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该条款,实际上是为帮助犯单独定罪了。快播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九之前,不适用本法条,不能以之定罪,否则,定罪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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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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