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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晨报》的一则出租车司机劫杀孕妇报道,让人震骇。报道基本内容是,2015131日(农历年底,大年22),一孕妇乘坐闵行大华公司出租车期间,被司机方某掐晕劫财(信用卡取现、套现2万余元),嗣后被抛河溺死。其夫发现失联及银行卡取款信息后,即报警,但找了三家派出所,次日才立案。方某2011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按规定,入职出租车司机,要提交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知何故,方某顺利入职。

 

先来帮助下被害人家属。首先,嫌犯面临刑事责任。从报道看,掐晕劫财后,再抛人,涉嫌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其次,家属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即要求刑事被告人赔偿。此案,被告人要赔偿无疑,但出租车公司是否要赔偿,则或有争议。查相关案例,有法院认为出租司机杀人是个人行为,非执行职务行为,不赔。本人认为,出租车公司如有选任或监督不当,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其一、从侵权责任法来看,出租车公司选任司机不当,是有过错,且该过错与被害有相当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固然,司机犯罪非执行职务行为,但公司管理疏忽,也是间接的侵害人,即事实上帮助了侵权,故要承担部分责任。只是相关法律尚无针对性条款,才只能以概括的过错责任定之。其二、从合同法来看,乘客与出租车公司是客运合同关系,最终是出租车公司违约,未把乘客安全运到目的地,是违约行为。此违约行为,虽是司机犯罪所致,但非不可抗力,而是可以归责于出租车公司,即出租公司对司机选任及监督未尽相当之注意,应承担合同责任。最后,相关派出所的受案也要反思。此案立案后,松江公安局迅速破案,但报案前的推诿,则是贻误战机。况农历年底,是案发高峰期,又是出租车上失联,加上有银行被取款,涉案可能性比较大,应迅速侦查予以立案为是。宁愿立错,也要早立也。至于“无违法犯罪证明记录”,则要查查开证单位有无过失。而出租车公司对司机更是要加强日常管理,此既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乘客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

 

上海治安一向可以,本案虽是孤案,但对被害人家属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故治安工作一日不可放松。而上海出租车市场也已经发生变化,以前都是上海人司机为主,现在是引入不少外地人开车(如本案是外地司机),以及其他叫车公司增加(譬如uber、嘀嘀)等,治安管理面临形势,要有新措施跟上。对于乘客而言,无论哪家出租公司,都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不可懈怠。

 文章原题为:司机劫杀乘客,出租车公司如选任、监督不当,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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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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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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