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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份引用“圣经”说理的判决书(来自重庆巴南区法院),饶有兴趣。基本案情是:女方与男方相识时,已经结婚,同居一起。后女方与前夫离婚,与男方结婚。十三年后,女方起诉离婚,驳回,再起诉离婚,也被本案法官驳回。

 

判决书中说:“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婚姻本就是平凡平淡的,经不起任何一方的不安分折腾。时间是一杯毒药,足以冲淡任何浓情蜜意。幸福婚姻的原因自有万千,不幸婚姻的理由只有一个,许多人都做了岁月的奴,匆匆的跟在时光背后,迷失了自我,岂不知夫妻白头偕老、相敬如宾,守着一段冷暖交织的光阴慢慢变老,亦是幸福。

 

在婚姻里,如果我们一味的自私自利,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而强加改正,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自己眼中有梁木呢。你自己眼中有梁木,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你呢。你这假冒伪善的人,先去掉自己眼中的梁木,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音》。”正人先正己。人在追求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要多看到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才不至于觉得自己完全正确。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自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有着高度可能性。婚姻关系的解除还会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离婚不仅对成年人产生影响,对未成年子女更将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成年子女将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对他们成长至关重要的东西——温馨的家庭。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伤害是一个累积的过程,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和人生观,甚至会影响他们一生的幸福。

 

本案中,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贵英的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这份不同平常的判决书,法官写的用心,引用《圣经》,来说明“正人先正己”,属于旁征博引,也无大碍。所可商榷的是,法官该不该长篇大论说教?以自己的价值观去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毕竟法官的任务是适用法律,而不是牧师或者心理医生。就本案而言,女方两次起诉,已表明其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态度,缘分已去,说教何用。且真正的婚姻状况又是如何,唯当事人冷暖自知,非局外人法官所能洞察也。所以法官言辞虽正确,但如“卫人迎新妇”,早晚之时失也。倒是提及的小孩问题,是真问题。合理安排小孩生活,是两大人的责任与义务,应该作为是否准许离婚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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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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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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