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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819日,即将踏入大学的18岁临沂女孩徐玉玉,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给她。由于前一天的确曾接到教育部门发放助学金的通知,她当时并没有怀疑电话的真伪。遂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骗子提供的账号……事后,万分难过,报案回家路上,突然晕厥,心脏骤停,不幸离世。徐家庭贫困,9900元是一家人省吃俭用大半年才凑出来的。

 

此骗子,骗死人,该千刀万剐。应以诈骗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教育系统内疑有内鬼,泄露考生个人信息,使得骗子得以精准瞄准对象,诈骗得逞。该内鬼涉嫌涉嫌刑法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因公民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发生诈骗事件后,首先要关注的是如何打击嫌犯,其次是提醒、教育当事人提高防范意识。就本案而言,一个涉世未深的准大学生,之前接到后助学金通知,之后信任陌生电话,是人之常情,并无过错,即使有,过错也是很小可以忽略的。

 

最需要反思的是电信犯罪为何猖獗、防范不力?譬如常见的防范手段,电话实名制、银行卡实名制,名存实亡,约束的是良民而已。诈骗犯轻易可以冒用他人名义获取电话号码,或者通过交易获得他人真实的银行卡。此类社会治理,效果甚微,亟需研究、改进出能切实打击犯罪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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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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