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9月20日,女子冯某报警称,她前男友拿她的照片威逼跟她发生关系,不然就把她的照片贴到小区。后该男子被以强奸未遂立案侦查。此案,警方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男子行为实际是性敲诈。性敲诈与普通敲诈的不同是,前者被害人违心交出身体被蹂躏,后者是被害人被迫交出财物,两者都是因为精神恐惧而行不由己。性敲诈,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强奸罪是指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其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而所施用手段多样。以裸照为要挟,若不从,则让身败名裂,属于名誉恐吓的方式进行精神强制。或曰,此类名誉恐吓,与身体无关,可以不从,若从,则难谓不自愿。此说甚谬。因为,彼时被害人面临两难选择,无论如何选择,都是违心的,身体虽“从”而意志不“从”,仍然是强奸。换言之,发生性关系,只有两厢情愿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