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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黄某,发现有人来窃家禽,遂奋起直追,后与小偷拉扯中,因天雨路滑,小偷不小心摔死。对此,漳州检察认为黄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为,黄某是正当防卫,无罪。

 

或质疑曰:本案非正当防卫,因黄某追赶时,不法侵害已结束,属于事后防卫,故不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此种观点,乃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其实,本案中存在双重正当防卫:第一重是对盗窃行为的防卫,即在盗窃过程中,出手制止,属于正当防卫。第二重是,财主(被害人)在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的正当防卫。即黄某发现小偷后,欲依法扭送,与小偷发生的拉扯搏斗,亦属正当防卫。盖此搏斗,属于私力救济,也是行使公民的扭送权(唐律疏义中的追捕权),故阻却刑事责任,对于因过失造成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属于第二重正当防卫,应该免责。

 

行使追捕权发生的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紧迫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或者人身安全,即时行使的私力救助,而事后防卫,属于绝时伤害,即前事已了情况下,去寻仇(唐律疏义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即时与绝时防卫,两者的性质显然截然不同。

 

再看相关的案例:“2008713日凌晨5时,广东顺德龙女士出门时,被埋伏好的三名劫匪敲烂车窗抢去8万多元现金后,龙女士随即快速启动汽车追上骑摩托欲逃离的劫匪,过程中劫匪一死一伤。法院最后的判决认定该案司机撞死劫匪为正当防卫。歹徒抢劫后准备逃离,但仍然在被害人的视野范围内,司机马上就追,后面的追赶和前面的抢劫行为,时间空间自然延续,中间没有中断,所以应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仍可实施正当防卫。”——该案认定正当防卫正确,但是法理未明。法院认为“在视野范围内,不法侵害仍在进行”过于勉强。真正的法理应是,“在视野范围内”属于即时私力救助,行使追捕权时发生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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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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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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