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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看到南京市律协监制的刑事辩护委托书文本,大吃一惊。因为该委托书最后部分,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受托人)的印章,使得委托书类似委托合同了。事实上,委托书是单方授权行为,无须受托方盖章确认。南京律协的做法是颠覆了基本的法律观,画蛇添足。其背后则是对律师的不信任,以及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其用意大概是防止律师私下结案,而要求每份文书都要律所盖章确认乎?但律师每次会见当事人,都要律所开介绍信的,此时再在委托书上盖章,岂非多此一举!所以无论哪个角度而言,这种四不像的委托书,没有价值,不可理喻。

 

无独有偶,上海律协制作的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介绍信也是特色。一般的看守所介绍信都是一式一份的,但上海的是一式两份,下面备注看守所收到介绍信的时间,一份给看守所,一份给律所归档。之所以这么做,是担心看守所不及时安排会见,(24小时之内),故备注时间,以便监督。但实际上,上海看守所制度规范,一般都是及时安排会见的,故另一份介绍信往往是形式了。而上海律师携此介绍信到外地看守所去,对于一式两份的特别格式,外地看守所大抵感到莫名其妙,须多方解释。所以,有的上海律师去外地看守所会见时,干脆自己打印一份介绍信,去掉“一式两份”以及“时间备注”字样,以避免多余的解释。上海律协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保障律师会见权,但是统计数据表明,似无必要。而且想过没有,如果看守所真的卡律师不给会见,会在介绍信上写上对其不利的证据吗?

 

委托书的基本内容是,委托人、受托人、授权内容、授权时间。对于授权内容,民事委托书有专门格式,譬如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权限不同。而刑事委托书的授权内容是法定的,即律师作无罪、罪轻的辩护,故毋庸再书。对于授权时间,则有讲究,第一、授权的起点时间,一般是出具委托书之日即授权之时,但实践中,有的律所规定,聘请律师合同自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但此时委托书往往已出具,造成委托书与合同不一致,譬如委托人没有缴费,合同未生效,此时委托书地位如何?理论上该委托书,是缺乏授权基础的,有瑕疵的,但也不能说无效。第二、委托的有效期。刑事辩护辩护一般分三个阶段,一般每个阶段出具每个阶段的委托书,具体授权时间表述为“侦查阶段程序终结止”、“审查起诉终结止”、“一审审判程序终结止”。也有律师合并写在一起的,即一份委托书上写明有效期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省的多次出具。

 

 

实务中,还存在一审律师与二审律师衔接脱节问题。譬如一审律师授权时间是“一审审判终结止”。按此,一审宣判后的上诉期内,一审律师还可以去会见,但当事人往往在一审宣判后,找其他律师作二审辩护,而此时二审律师不能去看守所会见(也不能查阅一审卷宗),无法写上诉状,而只能让当事人自己写上诉状,或者委托一审律师帮助起草上诉状,这是影响二审律师的上诉辩护的。而且往往会出现两份上诉状,一份是二审律师会见前的上诉状,另一份是二审律师会见后上诉状。故笔者建议,为保障上诉质量,应该允许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即更换律师,使得二审律师得以及时会见、查阅卷宗,以启动二审程序,这需要看守所、法院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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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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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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