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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发生“两只鹦鹉案”,当事人因出卖两只家养野生物种鹦鹉,被判刑五年;上海出现“一只黑天鹅”案,当事人在公园偷窃一只野生黑天鹅后,炖了吃。以上两案,均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予以刑事追究。但前者鹦鹉是家生养大的,判决引起巨大争议,后者黑天鹅本是野外出生的,并无异议。

 

何谓“野生动物”?一般是指野外生息的动物,以区别家养生存的动物。黑天鹅是野外捕来,公园驯养的,属于野生动物。而家养鹦鹉,人工养殖所生,则只是野生动物物种。

 

再看法律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上两条可知,法律没有对野生动物下定义,但是规定野生动物有两种:正宗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譬如动物园驯养的大熊猫、东北虎之类。

 

但,司法解释超过了法律,把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物种,一律作为正宗的野生动物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换言之,法律是把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作为野生动物,而司法解释把人工繁育的野生物种,都作为野生动物,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

 

“两只鹦鹉案”就出现了司法解释与法律的冲突。按照法律,如果鹦鹉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则非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是无罪的,而根据司法解释,无论是否国家重点保护的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均是刑法意义上的“野生动物”,必须定罪。

 

窃以为,对于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的野生物种的法律保护,应该区别对待。因为,其一、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的,野生动物稀少,野生动物的买卖会涉嫌源头的猎捕、杀害。而家养野生物种的数量多,不涉及源头的猎捕、杀害。其二、司法解释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律既已区分国家重点保护和非重点保护,司法解释亦应区分。其三、人工与家养的不同对待,符合社会常识。对于危害野生动物的,以刑法制裁,对于危害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物种,可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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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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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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