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97日晚,榆林市卫计局就产妇马某某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坠楼身亡事件公布调查结果:1.该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窃以为,该调查结果不够公正。调查回避核心的剖腹产争议。孕妇诊断为“胎儿头大”,且孕妇也要求剖腹产,此时,无论家属是否配合,医院该施行剖腹产,或至少要协调孕妇与家属意见,做好剖腹产预案。但医院应对失当,孕妇两次疼痛下跪,不为所动。且在法律上(民法代理制度),孕妇与家属意见不同时,应以孕妇意见为准,而不能以家属意见为准。

 

孕妇在医院跳楼自杀,主要责任在其自身,但引发自杀的原因,医院及孕妇家属难辞其咎,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院责任有二,其一医院未尊重孕妇意愿,不予剖腹产,刺激孕妇情绪,应是引发自杀原因之一(其他原因应还有家属意见与孕妇相左,孕妇疼痛等原因),其二、医院对孕妇的监护不够。孕妇挺着大肚子,从1.13米高备用手术室跳下,行动不易。既是备用手术室,里面安得无人看管、阻止?以上两点说明,医院未尽职责,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本案孕妇家属亦是有责。目前,对于家属是否同意剖腹产,家属与医院,各执一词,尚待调查。但从家属签订手术知情意见书,以及孕妇下跪后,家属无作为等方面来看,其未尽职明显。如果家属不同意剖腹产,则该纠纷是孕妇不能剖腹产的主因,没有疑义。如果家属亦是同意剖腹产,则应有作为,主动与医生交涉,并安抚下跪之孕妇,但并无相关行动之证据。

 

是故,孕妇之死之法律责任,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与其家属承担次要责任。以上是近因之责任分配,而远因则尚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该条规定存在严重缺陷,要求手术前患者与家属共同签字,但若患者与家属意见不同,该如何办?实践中,医院往往不作为。而按照法律规定,家属只是患者的紧急代理人,当清醒的患者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应以患者为准。故条例应修正。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