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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报道:911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紧急抢救一心脏呼吸骤停患者,转危为安,但事后,患者父亲称医生抢救时剪掉了衣裤,导致其裤兜里的500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遗失,索要1000元赔偿金。据悉,为插入人工心肺仪需通过大腿根部穿刺,必须剪掉身上的衣裤。医院表示,抢救无过错,患者所称的财物到底是遗落在发病场所或是途中都不确定。最后,在警察的调解下,医院初步答应赔偿1000元。

 

此案,医院赔的委屈,患者家属无理不近人情。其一、为紧急抢救而减掉衣裤,是医疗的必须。医院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若等患者或家属同意后减掉,岂非贻误病情?生命与衣服孰为轻重?所以,为了救命,即使黄金铠甲亦可破之。其二、对于随身东西,医院是有暂时保管之责,属于法律上的无因管理或者医疗合同的附属义务,以等事后归还患者或其家属,亦可收取一定保管费用。但就本案而言,是否有随身东西?遗落何处?价值如何?举证责任在于家属,而非医院,不能推定是医院责任。

 

在法律上,则要建立清晰的紧急抢险的责任豁免制度,因抢险造成的必要损失,抢险人免责,如此才能鼓励积极救助,鼓励见义勇为。或曰,本案已有制度,即民法上的紧急避险,即不得已的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责任。其实,不然。紧急避险一般是被动避险,其次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特定责任的人。本案中患者与医院已建立医疗合同关系,医生属于业务特定责任人,故不适用紧急避险规定,而应该是紧急抢救情况下的责任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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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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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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