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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流传一份调解书“912日,甲方在东塔公园巡查过程中,发现乙方在园内骑车及便溺的行为,便上前制止并拍摄视频,乙方认为甲方拍摄视频是一种侵权行为。经村委会调解,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1、甲方同意对乙方进行3万元经济补偿;2、本次调解为一次性调解,双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纠纷;3、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执一份。” 

从字面上,这份民间组织的调解书,真的不对。在公园里便溺,违反规定,污染环境,有悖公共道德,管理人员拍照取证,何错之有?为公共利益拍照,没有过错,故不侵犯肖像权。而本案赔偿三万,违反常识,必有字面之外的原因。

又据新京报报道:“甲方是公园管理人员,乙方是一名董姓男子。董某因不文明行为,被管理人员制止后,俩人发生争吵,管理人员便拍下董某争吵的视频,发到网上。董某认为此举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按此报道,拍摄的不是便溺视频,而是不服管理的争吵视频;争议的焦点也不是拍摄,而是上传到网络。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争吵的拍摄,可以理解为证据保存,不违法,但上传争吵的视频,则有侵权之嫌,因为后期的争吵无关公共利益,若玷污形象,不能免责。

报道在关键问题与调解书处处矛盾,而且报道也没有提及董某身份,不合报道规范。故此案可疑,应还有其他内情。

 

可疑调解必有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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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8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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