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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0岁老太超市扶人获赔2.6万元案,仔细读该案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法院20170102民初14283号),发现有三个问题。。

 

第一问题,对于是否发生肢体接触,这一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关于此节争议。

原告孙嘉银诉称:“20167271126分,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美廉美超市购物,下电梯后看到左侧上行电梯内被告李连雨及其小孙女摔倒,原告未曾多想,立即跑至电梯口帮助被告李连雨祖孙二人,防止二人被电梯绞住,在搀扶被告李连雨过程中,由于被告李连雨及其小孙女摔倒,被告李连雨较为慌乱,不慎将搀扶其的原告撞倒,导致原告摔伤造成胸椎骨折”。——按此说法,原告是被被告撞伤的。

 

被告李连雨辩称:“一、2016727ll26分,答辩人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桥店购物上二楼滚梯时,答辩人之子刘楠在前,答辩人和孙女手牵手走在后面,滚梯运行三四节台阶时,发出嘎嘎声,两人惊吓中猛然就从滚梯上摔落下来。刘楠赶忙下来搀扶,然后看见距答辩人有些距离的被答辩人也躺在地上。二、被答辩人自称过来扶小孩,但我们摔倒在地的时候就没见过被答辩人,也没有任何别的人有帮扶的举动,我们是被刘楠扶起来的。从超市监控画面看,答辩人和孙女还有被答辩人几乎同时倒地,不存在肢体上的接触,更不是被答辩人自称的在搀扶过程中被答辩人撞到。”——按此说法,没有肢体接触,原告是自己摔倒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7271126分许,孙嘉银在美廉美超市白纸坊店购物后,搭乘下行扶梯准备离开时,适有李连雨及其孙女乘坐上行扶梯时摔倒,孙嘉银见状又返回,在扶梯入口处搀扶跌倒的李连雨,这期间,孙嘉银跌坐在地受伤不起。事发后,李连雨之子刘楠报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白纸坊派出所接处警记录内容为:经民警到现场了解,报警人带其小孙女到超市上楼梯时,不小心摔了一跤,一老太太(指孙嘉银)帮忙扶起来的时候不慎把腰扭了,民警告知双方协商解决或到法院诉讼。——按此说法,是有肢体接触搀扶的,救助中受伤,但,是被撞伤、还是自己跌倒,未予认定。

 

从以上可知,原告与被告的说法根本矛盾,一个说是被撞伤,一个说没有肢体接触,而法院则是采取中庸说法,即发生救助中摔倒,但受伤原因不提。法院又是如何认定该关键事实的?由于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分析,只是给出结论,颇有武断之惑。实际上,应该分析监控录像可以看出肢体是否接触,从而判断出是否发生实际救助的。

 

第二个法律适用问题,应该无过错的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适用的该条前半条,认为是侵权事件,此是大谬。其一、法院未认定撞伤行为,又何来侵权?被救助人自顾不暇,又何来过错?其二、纵观事件,即使按照法院逻辑,也是救助人过程中受伤,属于补偿责任。

窃以为,此类案件,适用条款该是《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属于“没有侵权人”的适当补偿情况。但本案发生在20167月份,判决是在20176月,而《民法总则》是2017101日开始施行 ,尚不能引用该法条,但应引用类似规定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个问题,补偿的金额,要看救助效果,而不是全赔。

 

综上,所有的问题都出在关键事实的认定上,从而影响了相关的法律适用与补偿金额。由于法官没有给出认定事实的心证形成,论理不足,社会迷惑,难以服人。事实上,本案无论是撞伤,还是自己摔倒,还是救助中受伤,都不存在侵权,而是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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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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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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