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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浪视频”播放了一则家长的控诉视频:【红黄蓝幼儿园涉嫌虐童 家长讲述受害儿童遭遇:孩子说光溜溜的被围观】一名受害儿童家长接受采访表示,孩子说被打针了,家长一开始不信,后来发现胳膊确实有针眼。后来又问孩子,有无医生检查身体,孩子说有两次身体检查,有爷爷医生和叔叔医生,家长问叔叔医生是怎么检查的,孩子说“小朋友光溜溜,叔叔也光溜溜”。孩子还模仿叔叔医生的检查过程,有“活塞运动”。家长庆幸自己的孩子会喊会说,败了他们的兴致被赶出去。

家长的控诉,反映红黄蓝幼儿园虐童现象严重,必须以此为违法犯罪线索,一查到底。在法律上,
其一、若对幼儿打针、喂药,则相关行为人已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若打针、喂药是幼儿园领导默许或放任,则幼儿园亦涉嫌单位犯罪,单位领导与行为人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其二、除虐待外,检查幼儿身体时乘机猥亵的,则相关人员涉嫌猥亵儿童罪,譬如本案中的光溜溜检查,活塞运动,已是公然猥亵,情节恶劣。既虐童又猥亵的,则根据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择一重罪处罚。
其三、行为人还有可能涉嫌强奸罪,即若行为人以性器官接触幼女性器官,则已超过猥亵,而是强奸了。其四、此外,若有让幼女体罚裸站行为,亦侵犯幼儿人格尊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该赔偿。


办理虐童案件,须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证据。必须第一时间封存监控视频与讯问行为人。虐童案最大的特点是,幼儿尚小,作证能力有限,一般只能概括性描述被侵犯场景,而不能具体指证。所以必须第一时间搜集监控视频,以及讯问嫌犯取证。如果贻误战机,监控视频被销毁或隐匿,则刑事指控难度大增。对于湮灭证据,虽然刑法上规定有“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此罪并不针对当事人,而是针对案外人,故要严防当事人毁证。
第二、关于虐童后果。根据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虐童儿童“情节恶劣”的入罪。但何谓“情节恶劣”,并无相关解释,自由裁量权甚大,有待于司法解释总结案例后作出指导规定。须知,儿童的被伤害,更多是心理伤害,以致成年后蒙上阴影,故对伤害后果的认定,不能等同于成年人被伤害的轻伤、重伤等,而是必须以生理上伤害与心理伤害评估并行。


南有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北有北京红黄绿幼儿园虐童,大城市都如此,那些中小城市有无虐童?恐怕是没有曝光而已。说明整个幼儿教育缺乏系统化的监管机制,主管单位从上到下都失职。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期待以个案为契机,健全幼儿教育监管机制,确保每个幼儿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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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6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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