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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发生一起见义勇为者被告索赔案件。2017年1月,朱某看见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骑摩托车逃逸,于是一边报警,一边驾车追赶。肇事者跑向村庄,弃车,进入一户人家手提菜刀出,徒步逃逸,朱某亦徒步追随,并喊话"别跑了,已经报警了"。肇事者不听,走上公路,以身体冲撞来往车辆,被一面包车撞倒,又自行爬起,尔后翻过铁路隔离网,进入轨道徘徊,约20分钟后,从远处驶来一辆火车,肇事者即站到两轨之间,被撞身亡。现肇事者儿子起诉朱某的追赶行为,最终导致其父身亡,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父亲抚养费等60余万。目前,滦南法院已经受理本案。

本案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一、从事实层面来看,肇事者被追赶,迫于心理压力,而乱跑乱撞,最终身亡。其之死,显然与追赶相关,若无追赶,不会出现死亡。其二、从法律层面来看,虽然逃逸者死亡与追赶者相关,但追赶者是见义勇为行为,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做斗争,故其追赶没有过错。且其追赶,始终保持一段距离,并未出现出格伤害逃逸者行为,故朱某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虽然有事实因果关系,但是追赶者并非违法行为,免予承担责任。

本案朱某的追赶行为,是依法行使公民权利,还是发扬社会公德,还需调查厘清。《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所以本案,如果逃逸者涉嫌交通肇事罪,则朱某是扭送行为,属于行使公民的法定权利。如果逃逸者只是一般交通肇事,未涉嫌犯罪,则只是一般的违法者,则朱某没有扭送的权利,但其追赶行为,仍旧是与违法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应该弘扬的社会公德行为。

综上可知,一般的追赶违法者的见义勇为行为,没有赔偿责任,若追赶过程中有殴打等出格行为造成伤害的,才会涉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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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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