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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讯,近日一篇《一位92年女生致周鸿祎:别再盯着我们看了》文章,质疑360旗下的水滴直播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共空间的视频公开直播出去,涉嫌侵犯隐私。360公司回应,水滴平台强制要求商家在直播区域设置明显直播提示,张贴提示贴纸以提示顾客,对不按要求告知用户的机主,有权强制要求停止直播。在回复法制晚报记者询问时表示,水滴直播只是360水滴摄像头的一个附加功能。摄像头默认状态是非直播的,要转化为直播状态,需手动操作。商家选择直播,是因为消费者通过手机浏览商家的直播画面,可以直观地感受到商家的服务。

窃以为,未经当事人的许可,将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直播出去,已侵犯当事人的隐私,尤其是非公共场所的直播,譬如家里装的摄像头内容被直播出去,侵权尤甚。至于贴纸提示,是单方面意思表示,不代表顾客已经同意,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故商家与直播平台对被直播的被害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以上只是一层法律分析。另一层的法律分析是,此种可以直播的摄像头,是否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标准?如果尚无标准,则此种可能造成大规模直播侵权的产品,有侵害公众隐私之虞,应该设立标准,予以限制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就如汽车的保险杠标准,对于汽车来说,钢铁的保险杠牢固,但是钢铁容易伤人,所以保险杠须是塑料制作,此是平衡汽车与行人的利益,且行人安全高于汽车安全。摄像头可以监控,但是监控与直播是两回事,在民众不知情情况下的直播是侵权行为,故作为一款监控产品也要平衡商家与顾客的权益,国家质检部门应该对此予以调查研究,并设置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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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79篇文章 21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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