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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达岭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将于1219日在延庆区法院开庭。被老虎咬伤的赵女士向动物园索赔156万。去年723日,赵女士一家在动物园自驾游时,赵女士下车,被老虎袭击,其母下车救女,亦被老虎咬死。事后,官方事故调查报告称,不是生产责任事故。言下之意,动物园没有责任,被害人自负其责。但赵女士始终认为,自己虽有责任,但不能掩盖动物园过错,故起诉讨个说法。

 

窃以为,本案的裁判还是有相当法律价值的。本案赵女士及其母亲,在猛兽区自驾游时,无视警告提示,擅自下车,以致被老虎袭击,其过错是明显也是重大的。但是,动物园一方也并非是完美无缺,而也是过失。过失之一是,没有紧急预案,对游客保护不足。须知,在猛兽区会发生各种意外,除了擅自下车,还可能发生车辆故障、玻璃破碎、猛兽袭击车辆等种种状况,此时动物园必须有保护措施,确保万一发生意外,能最大程度减损。譬如有麻醉枪等。过失之二是,动物园医疗施救也不足,几乎没有医疗保障。固然,动物园非医院,但面对猛兽的高度危险,必要的医疗设备与人员还是要有的。换言之,猛兽危险,善后须全。

 

是故,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在被害人自己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动物园也有一般过失,是否也要承担一定责任,或可以忽略不计?即双方的过错比例之下,对于一般过错的取舍。生活中,这样的事情也是不少的。譬如交通事故案件中,一方是酒后驾车又闯红灯,另一方是未系安全带,最后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脑震荡,此时被害人是否也有责任?该案中,酒驾闯红灯是重大过错,未系安全带是一般过失,而未系安全带与事故结果又有因果关系,所以此时的责任认定,可能就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了。八达岭老虎案件的过错情况亦如是。所不同的是,动物园的过失因果关系略弱,即即使动物园配备麻醉枪以及先进医疗设备,而彼时老虎咬人时间很短,能否及时施救也难说。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高法院的立场是,如果侵权人重大过失,可以忽略被害人的一般过失,故上面举例的交通事故案件,可以认定肇事人全部责任,未系安全带的被害人可以不计责任。而在八达岭案件中,情况又有不同,该案是被害人(而非加害人)有重大过失,此时动物管理人有一般过失,此时有无责任,还有待于司法的确认,此即本案的法律价值所在也。即对于侵权事件,既要分清过错,还要根据法律价值与常识,取舍过错(两个过错是否构成对价、能否相抵抗辩等)。期待法院的判决说理能成为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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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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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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