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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26年前,一个“保姆”拐走重庆雇主家的1岁多男孩。26年后,“保姆”忏悔,向警方讲述拐骗经过,希望找到原雇主。据“保姆”何小平讲述,1992年,在她生育两个孩子都不幸夭折后,“二舅妈”给她出主意“可以去带个孩子回来,这样子再生就可以养活”。2017年,何小平在一档寻亲电视节目中看到“七八十岁的老母亲,一辈子都在找四五十年前丢失的孩子,满头白发了还在找。我觉得我自己不是人,作孽呀。”随后其决定帮儿子寻找亲生父母。目前,该案正在初查阶段。
 
这是一个迟到的忏悔。当初,为一己之私,而不管雇主的失儿之痛,现在良知发现,而雇主已下落不明。如果找到,雇主会宽恕吗?而在法律上,已触犯刑法的“拐卖儿童罪”,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则要看当初公安机关是否立过案、并采取过强制措施。
 
本案发生在1992年,适用当时刑法(1979年刑法),该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979年的刑法,在1997年大修。1997年刑法第224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1997年的刑罚比1979年的刑罚重,故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1979年的刑法。
 
对于犯罪的追诉时效,1979年刑法规定:
第七十六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 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七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97年刑法的追诉时效规定,略微改动,并增加了一款。其第八十八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此可知,1997年刑法新增加了被害人控告以后,以及立案侦查后(而不是“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故比1979年刑法规定重,根据从旧就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
 
综上,该案保姆适用的法律是1979年刑法,其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追诉时效是15年,本案已经26年,超过15年,故一般情况下,不再追诉,除非存在“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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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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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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