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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日的武汉晚报报道:“一名年轻女子意外在公交站台上摔倒,结果颈部卡入公交站台后方的交通隔离护栏缝隙中,不幸身亡。昨天中午12点左右,这令人悲伤的一幕,发生在汉口黄浦大街雷院公交站。”——仔细查看出事的护栏,是拱形护栏,脖子恰好卡在连接两护栏的横条上。如果没有该横条,则应不会被卡住致死。

 

对此,新浪微博的博主@慕鱼般若称“又是一起护栏卡死人的案件发生,在百度上用“护栏+卡”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护栏卡死人的总共6起事件,8条人命,如图1-6,所有致死人的护栏均为同一种——拱形护栏,卡住未致死的如图7-9所示,均非拱形护栏。还不能说明问题吗?拱形护栏设计缺陷,请停止使用。”——非拱形护栏,没有横条,上下相通,不会卡住脖子也。

  

再看上海《质量与法治》微信号上的文章《透过孕妇卡死在街边护栏事件看产品责任》指出:“《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媒体报道,这种被广泛适用于各地马路设施的栏杆,其护栏缝隙尚无明确设计标准。也就是说在没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护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护栏存在着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本事件中的护栏存在产品缺陷。”

 

由此可知,目前对于护栏,尚无质量标准,但是血淋淋的事实,早已证明拱形护栏存在质量缺陷,其连接处的横条极容易卡住脖子,导致生命安全。故在此呼吁,质检部门立即调查事件,并且制定出质量标准,使得护栏能保障人们的安全,不再有夺命护栏。

 

对于已经发生事故的拱形护栏案件,因护栏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伤亡,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向护栏的生产者、销售者、管理者索赔。


紧急呼吁:拱形护栏存在产品缺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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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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