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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称:市民外出遛狗时狗绳最长为1.5米,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必须携带犬粪清除物品,及时清除犬粪;严禁任何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对两年内受过3次处罚的,将没收犬只,5年内禁止养犬。

 

这个通告的内容,深得人心,对于遛狗,早该法律规范了。近年来,因狗发生的事件不少,有烈犬咬人致死伤的,有流浪狗跑到马路上造成交通事故的,有小区遛狗不清除粪便的臭气熏天,有在公共场所给狗洗澡的不雅观,等等。养狗带来快乐的同时,也给社会增添了负担,必须法律约束,权利与义务平衡。济南公安首先作出规定,全面管理,思路很赞。

 

不过,从法律上分析,该养犬令应上升为济南市的政府规章(可以也只能创设警告与罚款),或者由济南人大通过成为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执照),方为正式。否则,该通告只是公安的红头文件,以之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有些具体规定,还要斟酌改进,譬如没收犬的行政行为,涉及物权变动,需法律法规规定,通告无权设定。故可以变通规定为,对于两年多次处罚的,可以由政府强制代为管理犬只,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出。期待济南方面的完善,管理好养犬问题,成为首创的先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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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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