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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南国都市报报道:一男子在52家商店买过期食品获赔7万余元,涉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去年92日,该男子在海口一超市花2.4元买到过期饼干,在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责令整改的3个月后,该男子多次就此事投诉,最终“获赔”4000元。经记者调查发现,海口有52家超市均遇到类似事件,索赔者系同一男子,索赔金额大多数从40007000元不等。面对记者采访时,男子称他索要赔偿的行为并没有违法,均是商家自愿协商赔偿的。

 

显然,本案的男子是一个职业打假人,借此牟利。窃以为,此种打假,违背善良风俗,与被打假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无效的,所得款项,应该退回。换言之,法律不支持此种打假方式。但是,把职业打假人定敲诈勒索罪,则又是过犹不及了。盖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危害性复杂,有牟利损人一方面,也有啄木鸟净化市场一面;其次,被打假一方很多是经营企业,是单位,难谓被精神强制而交财。之所以“自愿交财”,也往往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譬如被行政处罚)而私了,此亦是法律所不支持者。故要消除此种的职业打假行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认定赔偿协议无效(以民法的违背善良风俗,损害公共利益为法律依据),赔偿款予以返还,同时对于违法者予以处罚。现在轻率指控职业打假者有罪,则亦有保护销售过期食品者之嫌。

 

本案发生的大背景,则是最高法的立场转变。最高法院原是支持职业打假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到了2017年,最高法院才转为不支持职业打假。最高法院办公厅法办函【2017181号《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指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问题在于,这种原则性的立场转变, 并没辅以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司法混乱。究其因,则是没有尚未找到一个管理职业打假病的有效办法。其实,可以民法治之,而不必也不应刑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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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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