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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一篇文章,披露刘成昆写小说,影射伊利高层。其分析:”诽谤罪多为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适用公诉程序除外。刘成昆和邹光祥的行为是否适用于公诉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邹光祥在微信公众号“光祥财经”发布的文章,点击数达574.5万次;刘成昆在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发布的3篇文章,点击数达10993次。”

网络转发500次以上,一定入罪吗?非也。且看否定的案例。在知名律师翟建与杨金柱互诉诽谤罪案中,岳麓法院一审判决二人均无罪。两人争议,不予置评,单看该案判决书的论述。这份落款时间为2017年8月17日的(2015)岳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中说“关于自诉人翟建提出杨金柱恶意捏造事实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问题,经查,杨金柱的文章在信息网络中被广泛传播,浏览次数虽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 项规定的情形,但综合考虑杨金柱博客文章中捏造的内容、 贬损的程度以及文章在网络、社会中产生的影响和后果等因素,其行为对翟建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翟建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子采纳。”——该院认为虽然已经超过500转,但社会危害性不够构成入罪,但没有对社会危害性进行具体的分析。


查该司法解释的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窃以为,该司法解释亦有严重缺陷。其一、两高直接规定500转入刑,实际是立法,而非司法解释,因本无需要如此解释的上位法。其二、将500转与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并列,却忽视500转内涵的差异性。假如500转是一个人转的呢?假如500转是几年内转的呢?假如500转,是被水军点击转发的呢?假如500转,没有造成实际后果呢?而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网络信息劲爆,可能无须500转,就有极大杀伤力了。故该拍脑袋的500转,并非科学的衡量社会危害性标准。试问司法解释起草者,这500转是何来的?想必无以回答。所以办案子,还是要实事求是,尤其是定罪入刑,要看该行为造成的实际社会危害性来确定,而不是仅仅凭这个不科学的数字来机械司法。

第一个否定“500转”入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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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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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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