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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杭州保姆放火案的单独民事索赔启动。死者家属起诉九个认为失职的单位,索赔1.3亿元,这是国内人身损害索赔金额最大的一起诉讼。去年6月22日,保姆莫焕晶纵火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该户女主人朱小贞及其三个孩子遇难。莫焕晶一审已被判死刑,二审上诉中。

简要看下本起诉讼。
第一、 关于原告主体。
被害人的近亲属是适格原告。因朱小贞以及小孩被害,故朱小贞丈夫林生斌以及朱小贞父母是共同原告,三个原告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被告主体。
(1) 原告把所有认为失职的九个单位都起诉为被告,即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海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洋晨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其中最显眼的是消防局。从起诉策略来说,无可非厚,即使被告最后不承担责任,但参加诉讼,也便于查清责任。

(2) 但是没有把莫焕晶作为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从法理上说,这是一起共同侵权责任,即莫焕晶的犯罪侵权,以及与其他被告的失职构成共同侵权,故莫焕晶也应是共同被告。而且莫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单位承担连带或不连带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对于未起诉莫焕晶,法院会让原告作出说明,即是否放弃对莫焕晶的诉求,如有必要法院也可追加莫焕晶为共同被告。

第三、 法律依据与因果关系。
本次起诉的法律依据,应该是《侵权责任法》。即原告认为九个被告在案件中均有过错,故要其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审判时,会厘清因果关系,即该失职过错,与被害人的死亡是否有相当因果关系,如有,要承担责任,如无,则该过错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譬如消防部门的过失,该过失与被害人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是本次审判重中之重。一般而言,消防部门是执行职务行为,即使侵权,也是行政侵权的国家赔偿,不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第四、 赔偿计算以及法律障碍。
据悉,1.3亿元的构成,主要是精神损失赔偿。其他赔偿项目,都是法定的,譬如每个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浙江省2018年的标准是102.522万元。

本案的天价赔偿,也会遭遇重大法律障碍。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于因犯罪引发的赔偿损失,是不赔偿精神损失以及死亡赔偿金的。司法解释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窃以为最高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与民法相悖,无端削减被害人的赔偿数额,是错误的。期待本案能突破司法解释,给予精神损害与死亡赔偿金,则此案亦是造福社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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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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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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