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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这是高院对其辖区法院发放的指导性意见, 是地方性规定,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基于审级制约,浙江各地法院都会执行该规定。如果不执行,则审判的案件,可能会被上级法院改判。

一 亮点是,对夫妻债务的推定符合常识。
譬如《通知》规定:”引导共债共签,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签订为原则,以常识推定为补充。譬如共同做出口头承诺、共同做出某种行为等也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若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对负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如存在出具借条时在场、所借款项汇入配偶掌握的银行账户、归还借款本息等情形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以行为来推定意思表示,是必要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极大,作出推定,应该有信服的理由。


二 争议点是,把20万作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标准。
按此,20万以下的通常认定为日常需要的夫妻共同债务,20万以上的如果没有夫妻签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即算签字一方的单独债务,没有签字的一方不负债。《通知》的原文如下:”以下情形,可作为各级法院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1)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债务发生于夫妻分居、离婚诉讼等夫妻关系不安宁期间,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负债累累、信用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出借款项的;(4)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与正常生活所需明显不符的。”

20万作为家庭日常开支与额外开支的分水岭,其出处在哪?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而是高院对浙江人民生活水平的判断。大概是高院估计浙江一个家庭一年日常开支20万差不多了,超过20万则是买房或者投资等额外的重大开支了。应该说,高院的出发点是好的,有个数字容易判案,但事实上,每个家庭的情况是不一样的,20万的平均数对于个体而言,也没有多大的参考意义。而以借款数字去衡量是否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当危险的。生活中,借款多,不等于夫妻不知,借款少,也不等于夫妻就知。富人会赖小钱,穷人也会借大钱。所以借款数字,只是一个参考值,不能以之机械司法,而是要看其他证据以及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夫妻是否知情。换言之,20万只是一个常识提醒,即从人情世故去看这个家庭需不需要借这么多来开支而已。


三 债权人的举证加重了,大额出借应该做好法律预防。
《通知》强调,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负债情形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即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但实际上,债权人怎么知道别人夫妻的债务情况呢?所以,此种事后举证,基本不成功,条文是形同虚设。只有事先预防,即对于债务的合同或者借条,把好法律关,才能保证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四 《通知》规定的其他事项
1 关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范围。《通知》着重提到,浙江作为民营企业大省,民间资金活跃,经商文化和投资氛围较为浓厚。对一些案件中,负债用于夫妻一方以单方名义经商办企业,或进行股票、期货、基金、私募等高风险投资的,不宜一律以“不能排除收益用于共同生活”为由,“一刀切”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尤其在夫妻长期分居、矛盾激烈等情况下,如果有独立收入来源的配偶一方抗辩对举债人的经营或投资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分享经营或投资所得的,应谨慎认定债务性质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关于法律的衔接,《通知》指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标准和“实际用途”标准,不是判断债务性质的唯一标准。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情形”:(1)如果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妻之间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情情形的,即便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或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2)如果存在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情形的,亦应排除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3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下发《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适用《解释》,对已经终审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予以提审改判。对于债务金额较小、已执行完毕,且对承担责任的夫或妻现有生活影响不大的案件,要注意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同时,对符合再审改判条件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引导当事人服判息诉。换言之,是纠正少数重大案件,多数普通的案件不会纠正,此乃一笔法律糊涂账也。

总而言之,《通知》是一部明显浙江特色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反映了浙江的经济发达,财产多样化,以及法律介入家庭内部事物的复杂性。但法律就如一张网,大的破网而出,小的缝隙中游出。浙江人善于做生意,钱多且活,故夫妻债务的法网织密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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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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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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