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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广州一个村民采杨梅跌倒而获赔的案子,颇为纳闷。案情是,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在景区游玩时,上树采杨梅,树枝断裂 ,不幸身亡。其家人起诉杨梅树的所有人某村民委员会要求赔偿60多万。法院认定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赔偿45096.17元。理由是村委会作为景区的管理者,没有对采杨梅的危险性作出一定的警告告示,存在一定的过错。

 

 

窃以为这样的判决不对,而且给予了社会错误的导向。《世说新语》有路边的李子不采的故事,因为如果李子甜,早被被路人摘了。估计,那个李子是无主物,野生的,故路人可采,但本案的杨梅树是人种的,是景区的一部分,故此时采摘杨梅,已是违法,侵占他人财物了,故因采摘发生事故,自负其责。换言之,违法的采摘,中断了与管理职责的因果关系,管理者无须为杨梅树的管理承担责任。况且,别人的果实,不可取采摘,是社会常识,何须警示?!所以法院对杨梅管理者过于苛刻,而且是在保护侵权者,与法的正义精神相悖。社会传统是死者为大,本案似乎是法院同情死者,而挑被告的过错。却不知,如此不分原则的判决,不但个案不公平,更是有悖社会的善良风俗,当断不断反受其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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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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