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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杭州保姆大火案的被害人家属林生斌等三人,将绿城公司、消防局等九被告起诉到杭州中院,要求赔偿人身损失2.3557440.8千万,财产损失4.1万,精神损害赔偿8千万,以上总计1.4亿多元。杭州中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三原告与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之间不因该灭火救援行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三原告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实施的灭火救援行为存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6月25日,经本院再次释明,三原告仍不同意撤回该项起诉,本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其对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的民事起诉。”

本案,杭州中院剔除消防局为被告后,将继续审理。在法律上,消防局依法救援,属于履行法定职责,如果违法,造成损失,也是行政赔偿,可打行政诉讼,所以杭州中院的剔除消防局被告可以理解。当然,原告把消防局列为被告,也并不是不清楚行政与民事的区分,而是基于诉讼策略,希望消防局的进入诉讼,能够更好查清案件。鉴此,虽然消防局不是被告,但是消防局还是起到证明人的角色,消防局可以出具单位证明,相关消防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只是该诉讼策略,过于明显,于是被法院大张旗鼓地部分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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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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