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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梁山县警方刑事拘留一涉嫌盗窃的年轻女子。该女子深夜潜入一工厂,窃得一保险柜。柜子沉重,途中将柜子放地上休息。但柜里没有现金,只有200多万的欠条。目前,欠条已经全部归还给工厂。

 

本案嫌犯属于盗窃无疑,难点是盗窃金额为多少?欠条是债权凭证,如果失去,对工厂会造成损失,但是该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即使欠条还在,该债权的实现,还有赖于债务人归还。债务或许能归还,或许不能归还,或许只能部分归还。所以,本案不能定盗窃价值为二百万,但也不能定这些欠条价值为废纸,因为欠条还是有财产属性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兑现。那么改定多少价值为合理呢?真是一个法律难题,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规定。是否可以酌定一个比例,譬如欠条的价值是欠条金额的百分之几?这个便于操作,但不科学。严格来说,欠条的价值,是个性化的,难以评估,不能确定。

 

对于盗窃欠条案件,还有几种情况,譬如盗窃后拿着欠条找债务人兑现的,则兑现金额可以作为盗窃金额。再如,盗窃欠条目的是为了消灭债务,则该被消灭的债务可以定盗窃数额。2002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指出:“近来,本省有的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反映实践中出现了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应如何定性意见不一。为正确适用法律,省公、检、法第三次刑事执法联席会议讨论了此类情况。经研究认为,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债务人以外的人在债务人的教唆之下实施或者帮助债务人实施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明知债务人是为了消灭债务的,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综上可知,司法实践中,欠条的价值是由实际造成的损失,以及很可能造成的确定损失来认定的。那么对于还没有造成损失,而是可能造成损失,且损失不确定的欠条,该如何认定?还是没有答案。对此,恐怕只能暂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作为盗窃的数额,而是作为盗窃的情节来认定。就如本案,定盗窃保险柜的金额(大概几千元)在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中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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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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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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