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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日下午,沈阳西部汽配城附近,发生一起奇特交通事故。目击者说:“事发时一辆驴车停在了路边,驴主人正在卖水果,路边突然冲出来一条法国斗牛犬,一口就咬到了驴唇上,随后又钻到了驴子的身下,咬住就不撒嘴,最后还是狗主人用棍子把狗给敲了下来。”驴子被狗咬,挣脱时,把一辆停在路边的奥迪给碰到了,车损大约10万元左右。狗子被主人抱离了现场,据说是第二次咬驴。交警来后,判定驴主全责。驴低着头安静地站着,似乎知道自己犯了错一般。

 

窃以为,此案主要责任是狗主,未栓好狗,导致狗咬驴,故狗主承担主要责任。在驴被咬后,驴主也没有处理好事故(如果已经尽职,则没有责任),以致驴踢到车,应承担次要责任。换言之,本起动物侵权事件中,两个动物主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驴主是全责,但驴主赔偿后可以向狗主追偿。奥迪车主也可以直接向狗主与驴主要求赔偿。

 

《唐律疏议》对此类案件,更有精妙规定。《唐律疏议》第206条规定:“诸犬自杀伤他人畜产者,犬主偿其减价;余畜自相杀伤者,偿减价之半。【疏】议曰:犬性噬啮,或自杀伤他人畜产。「犬主偿其减价」,以犬能噬啮,主须制之,为主不制,故令偿减价。「余畜」,除犬之外,皆是。「自相杀伤者」,谓牛相抵杀,马相蹋死之类。假有甲家牛,抵杀乙家马,马本直绢十匹,为抵杀,估皮肉直绢两匹,即是减八匹绢,甲偿乙绢四匹,是名「偿减价之半」。

 

按照《唐律疏议》,本案狗咬驴,属于狗畜之间自相杀(互相伤害),互相赔偿一半损失(另一半损失,就不管了,如果致死,赔偿之前,还要扣减驴肉狗肉等残值),理由是狗主驴主都没有管好狗驴,但对于相杀过程中损害第三人财物的赔偿,没有规定,根据类推原则,也该是狗主驴主一起赔偿第三人损失的一半。估计古代动物多,且经常发生伤害,故只赔偿一半,而现在动物伤人,是要赔偿全部损失的。《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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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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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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