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94日,峨眉山发生一起跳崖事件。一个21岁的湖南宁远女子,在峨眉山景区“瑞吉山石”处,不顾他人劝阻跳崖而去世一个月前,华山栈道也发生跳崖事件,一个男子在周围游客惊愕的眼光中跳下,所不同的是,峨眉山女子是在游客劝阻中跳下。新闻似乎有传染性,不知道峨眉山女子看过华山跳崖新闻否?虽然,一个人要自杀,是拦不住的,但若是因看到跳崖新闻,而去跳崖,则新闻报道,定要注意导向,尤其是告诫潜在的模仿者,自杀不可取,是懦弱行为,是把痛苦留给亲人,把麻烦留给景区。而从真正意义上防止自杀,则要增加心理疏导途径,让被痛苦缠身者,有倾诉之地,有希望之寄托。

从法律而言,在景区跳崖,景区没有过错,没有法律责任。相反,自杀者给景区造成了麻烦,其家人还牵涉到法律责任。譬如,景区工作人员对为寻找自杀者,进行的搜救、安置等费用,该谁出?在法律上,景区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即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的“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故跳崖者未去世,则其本人应该支付援救费用。跳崖者去世,则“受益者本人”已不存在,要谁出?法律没有规定要死者家人负担,这是一个法律漏洞,但从习惯上而言,家人有义务出费。所以不要去自杀,自杀后的结果,还是麻烦至亲。出于“死者为大”的传统,人既去世,景区一般不会来要搜救费用,但在法律上还是有追索权的,甚至还有对造成景区名声不良的索赔权。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景区事前对于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游客自杀,是故意行为,之后的搜救与善后,已非保障义务之包含,而是景区对游客的做好事,即无因管理,因为自杀是个人行为,与旅游合同是没有关系的。

话题:



0

推荐

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