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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9月5日,湖州唐先生的6岁男孩在路上被黄色土狗咬伤,之后去打狂犬疫苗,第四针还差两天,孩子突然发病死亡。9月20日,湖州市卫计局专家会诊,临床诊断为狂犬病。湖州南浔区卫计局朱局长表示,狂犬疫苗需接种多针,前后过程约一个月,但狂犬病毒潜伏期有长有短,如果潜伏期只有几天,患者在疫苗产生效果之前就发病,一点办法没有。小唐说,当时那条狗咬了儿子后跑进了边上的厂房,警方介入后也在厂里找到了养狗的痕迹,但厂家负责人一直没有给出说法。南浔区西城派出所建议小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一个6岁小孩被狗咬,狂犬病发去世,但是没人被处罚,却要叫家属打官司解决,无论如何是不公的。
 
第一、狗主或饲养人涉嫌违法犯罪,应该被法律处罚
 
如果狗主或饲养人,明知该狗之前咬过人,有咬人习性,还放任不管,造成狗咬人伤亡的,应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未构成犯罪,让狗流浪于外,随时对人构成威胁,也是危害社会安全的,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没有针对规定,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处置。今后立法也要增设狗咬人责任的针对性条款。
 
在古代是这样处理的。 《唐律疏义》第207条规定: 诸畜产及噬犬有抵蹋啮人,而标帜羁绊不如法,若狂犬不杀者,笞四十;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疏】议曰其“故放令杀伤人者”,谓知犬及杂畜性能抵蹋及噬啮,而故放者,减斗杀伤一等。——即明知该犬习性会抵蹋噬啮的,而故意放任的,按斗杀罪减一等处罚。斗杀罪相当于现在的故意伤害罪。
 
就本案而言,要调查该犬的习性,有无咬人记录,如有,则要犬主承担相应的治安或刑法责任,而不能不处理,只叫被害人去民事起诉。
 
第二、狗主或饲养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狗主是狗的管理人,饲养人是喂养动物者,对于狗咬人都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责任
 
对于流浪狗,原主人有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实践中,如果找不到原主人,则饲养人有责任。如果饲养人也找不到,其实政府有责任。政府有义务去处理流浪狗,譬如予以收容等处理,使流浪狗不致危害社会。当然政府是责任是管理的责任,管理不善的是玩忽职守,而非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疫苗的真假与作用
 
前段时间,长生生物假疫苗事件,让公众对疫苗产生怀疑。就本案而言,也有必要检查疫苗的真实性与效果性。固然,在疫苗产生作用前,狂犬病发作,无药可救,但是疫苗的作用,是一针一针产生的,还是必须打完四针才产生?既要弄清疫苗的机理,又要向社会交代疫苗的作用。
 
一个无辜的小男孩,被狗咬狂犬病发作而死,必须有人来承担法律责任。一之谓甚,其可再乎。要从这个事件中总结出经验与教训来,以防止下次事故,尤其对流浪狗实施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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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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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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