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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晚上,湖南长沙水岸世景小区内,一群大妈在跳广场舞。家住两楼的周菊梅向保安放映情况,保安随即去将音响声音调小了一些,但保安离开后,大妈又将音乐恢复原样。反复几次后,周菊梅和大妈们争执了起来。此时,贺香槐(周菊梅丈夫)也走了下来。“两群大妈分别把我和丈夫包围起来。当时丈夫被气得直跺脚,然后返回家里取了两个啤酒瓶下来,“他的意思是把酒瓶摔碎,看她们还怎么跳。”但是还没等贺香槐把酒瓶摔碎,一个男子突然制止了他,对方说摔瓶子违法,要报警。”周菊梅说。大妈们见势又把他们包围起来,“你一言,我一语”,争吵过程中,贺香槐突然倒地不起,突发心梗去世。

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称,9月6日晚,周菊梅到大门口保安值班岗亭反映广场跳舞音乐声音太大,希望前去处理,接到投诉,到广场现场将音乐声关小,并告知跳舞人员不要影响他人生活。8点22分,听到广场有人争吵,马上用对讲机呼叫当班班长陈某前去查看,陈某联系巡逻保安刘某,一同赶去现场。陈某到现场后看到贺香槐手拿两个啤酒瓶,在与广场舞群体人员争论,陈某上前对两方进行劝阻,并将啤酒瓶随手扔掉。8点29分贺香槐突然倒地昏迷。物业负责人说,由于没有明文规定小区内不能跳广场舞,所以他们也没权力“取缔”,只能进行劝导。“事发后,我们物业一直积极处理此事,目前初步协调已经达成共识,物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补偿了8万元。”


窃以为,广场舞必须规范管理。如果是商店、广场、体育馆等在公共场所跳舞无妨,但如果在小区内公共用地跳舞,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应该被禁止。而且此种事情,法必责众,不能因大妈人多就不执法。换言之,跳广场舞不能建立在周围人的痛苦之上。

本案中,因广场舞扰民,死者出去交涉,是正当维权(带啤酒瓶出去,但被扔掉,没有实际作用,此节可忽略),但是遭到大妈围攻,被辱骂引发心脏病猝死。则参与围攻的大妈,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人,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物业制止不力,有过错,也要有责任,但责任不重,因为物业之前已经制止过了,要物业去再去为了一个业主而得罪一大群大妈,不太现实。至于死者本人,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死者有过心脏病,彼时应该冷静对待,不可冲动。所以这个案子,是要起诉几个带头围攻的大妈,扰民在前,无理在后,赔偿责任,咎由自取。

但是,真正要减少广场舞的纠纷,靠自觉是不够的,事后的打官司救济也是个案,关键是社会管理,譬如政府应该规定广场舞的时间、地点、违反规定的责任等,既保障老年人健身,又不扰民,才是管理到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可以针对性规定对广场舞的执法,把广场舞纳入社会治安的管理范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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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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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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