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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篇《离职能直接影响中国登月的人才,只配待在国企底层?》被刷屏。文中称,张小平曾是西安航天动力研究所一名科研人员,任副主任设计师,在我国火箭发动机研制过程中“最关键的技术岗位”,“没有他整个项目都瘫痪了”。该文随后质疑,张小平这种基层研究员,居然掌握核心科技?张小平掌握我国如此核心技术,却给了如此之低的技术层级?”

27日下午,张小平原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院长表示,张小平“本人擅自离职,经多次谈心做工作无效,为挽留此人,单位通过法律途径提起仲裁,在提供给相关机构的材料中有夸大其作用和贡献的表述,被其及网络利用进行炒作”。


国企人浮于事,是一大痼疾,要真正留住人才是不容易的。就如张小平,他是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是挽留不住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辞职时,工作没交接,或者有泄密等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单位可以追究辞职人员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一种是服务期未满的,一种是违反竞业限制的。所以,本案中的院长表态,差强人意,第一不存在擅自离职之说,离职是劳动者权利,第二、提起仲裁,也是无法挽留劳动者的。仲裁庭总不能押着辞职者回来上班,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第三、说材料被炒作,则是自相矛盾。如果材料是真的,何来炒作?如果材料是假的,则是向仲裁庭提供虚假证明,要承担法律责任。国企领导的法律意识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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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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