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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微信流行一篇“最高法院颁布增值税专用发票新规:先开票后付款要定罪量刑”。这个是耸人听闻的错误说法。最高法院确定的是虚开增票定罪量刑的金额,而不管开票付款顺序。对于真实交易,先开票,后付款,完全可以。
 
8月22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高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原来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税款1万为追诉数额(定罪),10万为数额较大,50万为数额巨大。现在调整为虚开5万为追诉起点(定罪),50万为数额较大,250万为数额巨大。换言之,因物价、通货膨胀等各种原因,犯罪追诉金额增长了5倍,整体上显得比以前规定从宽。
 
而个别不熟悉法律的自媒体,看到通知,自以为是“没有收到款,就是虚开。故要先收款,后开票。先开发票后付款将被定罪量刑”。这种理解,完全错误,也是违背商业规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打击的没有真实交易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对于有真实交易的,开票与收款的先后,可以合同自由约定。如果开票后,没有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款项。如果开票后,取消交易的或退货的、开错金额的,则该发票应作废,或再开红字增值税发票,使得之前的增票不得抵扣。
 
虚开增票罪的实质是,维护发票秩序,保障税款不流失。对于真实交易,开具增票也要“三流合一”,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即合同、发票与收款都要对应。如果不对应,则虽然有真实交易,但是不符合真实交易的部分也是虚开,譬如多开,譬如买票冲抵等。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主要是为了逃税,但也存在其他目的,譬如为了银行贷款而虚开等,此时是否要区别对待,尚有争议。目前的司法实践基本是一刀切,只要是虚开,达到数额,就定罪量刑。所以增值税发票是高压线,不可碰,一碰非死即伤。
 
再说个真事。曾有个客户来咨询,说应其大客户要求,多开了20万增值税发票(含税货款),是否构成犯罪?在日本,没有此罪,故在中国没注意。按照法律,这是违法行为,因20万发票的税款不到5万,不被刑事追究。彼时,虽然最高法院没有明文调整追诉起点为5万,但实际上已经是按照5万来执行,本次发文,不过是确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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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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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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