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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 近日,宝山法院宣判被告人戴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戴某原在某证券管理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自2016年4月起,其为牟取非法利益,创建某网站,并在网站上出售VPN翻墙软件的账户。同时租用境外服务商的多台服务器,向所出售的账户提供可以访问国内IP不能访问的外国网站服务。戴某共计向数百人次非法提供VPN服务。审理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该案是上海市首例。

按,翻墙软件(VPN)一直以来游走于灰色地带,并未获得电信主管部门批准,2017年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VPN,VPN被正式列入监管范围。

但对翻墙软件的定罪,法律界有不同的意见。因为翻墙软件只是工具,未必有社会危害性。譬如翻墙出去,是找学术资料的,则是学术所需,如果翻墙出去,寻找不良网站,另当别论,但亦是不能归咎于翻墙软件,而应该归咎于不良网站。互联网的天性是自由、开放,如何监管,还要继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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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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