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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案情是:某日凌晨1时左右,吸毒男子听到敲门声,从4楼窗户坠下,落到一小轿车车头前。车主听到异响,下车查看,未发现坠者,于是驾车起步,将男子推挤17米后,才发现。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意见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查清死因究竟是坠楼还是轿车碾压造成。死者家属起诉车主及车辆公司,要求赔偿110余万元。法院认为,死亡原因是坠楼与碾压,其中坠楼原因力55%,碾压原因45%。在碾压原因中,车主占70%,死者占30%。据此,判决由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原告39万余元。


本案复杂,死因无法查清,只能根据有限证据进行推定。如果坠楼伤重,本难医治,则碾压只是加速死亡而已,如果坠楼虽然伤重,但不至于死,则碾压是致死原因。可是,因为没有解剖,无法确定死因。法院是冒险选择了后一种死因,即坠楼未死,碾压是死因。而对于碾压的分析,法院认为车主是主要责任,理由是第一次检查出于疏忽没有发现,导致二次伤害。

窃以为,法院对车主的过错推定有误。因为彼时是凌晨,车主虽然听到异响,但预料不到有个人坠落在前,故此时车主启动车辆驾驶,没有过错,是一场意外事件。等到驾驶一段距离,发现车辆受阻,再发现坠落者,亦属正常。车主的行为总体属于正常反应,不应苛责。车主唯一可能的过错是,应该及时检查,而不是驾驶17米之后再检查发现。即使如此,车主也是次要责任,而不是主要责任。之所以被认定车主主要责任,是否还有保险公司的原因呢,因为同情死者,而让保险公司赔偿?或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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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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