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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看到广州中院的(2018)粤01民终17779号民事判决书,颇有疑问。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原告通过不交吉(粤语,腾房的意思)方式的司法拍卖,以559万余元竞买得广州天河区房屋一套,并办理了房产证,取得产权。但被告依然居住在里面。于是原告向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腾房,天河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令被告腾房以及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被告)孩子均在天河区读书,拍卖时涉案房屋为不交吉拍卖,价格很低,为了能在原址居住及不影响孩子学业,只能按低价拍卖。”

本案二审,则撤销了一审腾房的判决。二审认为,原告虽已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各项法定权利。但涉案房屋是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原告在拍卖时对此应当清楚,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现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要求被告腾空搬离房屋,理由欠充分,本院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支付占用费合法合理。

本案二审判决,明显有问题,曲解了物权法。原告既然是房屋产权人,当然有权要求旧房东腾房。如果房东这点权利也没有,还算啥物权人呢。虽然,司法拍卖是不交吉拍卖,但“不交吉”只是拍卖时状态,即拍卖期间原房东居住其中,但这不等于拍卖后继续维持该状态。拍卖结束,新房东即可主张权利。此点常识,非但原告,被告亦应是明知。所以本案,一审是正确的,二审错误。为何偏袒,必有隐情。而法院这样的做法,亦是令人寒心,以后谁敢去买司法拍卖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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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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