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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瓜子二手车公司,因“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广告语,被工商行政部门罚款1250万。此罚款之巨亦是遥遥领先也。
 
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12月3日,瓜子二手车与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总金额为1250万元的《乐视网广告交易平台网络广告发布协议》,其广告内容位:“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瓜子二手车对于上述广告内容给出的“证据”为:“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此时段内瓜子二手车成交量为85874辆”。数据显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442878辆车,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的成交量为92375辆车。此两者的二手车成交数量均超过当事人的成交数量”。故认定违反《广告法》第28条,系虚假广告,责令停止发布,并罚款1250万。瓜子二手车公司不服,认为“成交量遥遥领先”广告用语是瓜子基于事实的客观表述,并提出行政复议。
 
按,遥遥领先是指领先竞争对手很多。遥遥,指距离很远或时间久远。语出《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鸜鹆之巢,远哉遥遥“。故此条广告语,亦有使用“第一”绝对词之嫌。瓜子二手车要举证成交量第一,殊为不易。盖刚成立一年,就有此成交量,本是可疑,加上工商局调查了其他二手车市场成交量,证据确凿,故否认其“遥遥领先”地位,予以处罚。
 
本次处罚,是针对瓜子二手车公司,而代言“遥遥领先”的明星孙红雷,虽未被罚,但亦有法律风险。《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孙红雷明知或者应知“遥遥领先”不实,要与瓜子二手车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被没收广告报酬以及罚款。如果孙红雷不知情则不罚,但亦是失分矣。
 
是故,明星做广告要慎重。做广告之前,应进行充分的法律风险评估,以避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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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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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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