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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19时许,上海徐汇飞洲国际商城二楼一店铺内,一块试衣镜突然倒下,正巧砸倒一名6岁女孩,不治身亡。镜子位于试衣间附近,宽约80公分,长约2.5米,厚约一掌宽,非常沉重。镜子与墙壁残留的连接痕迹中,无任何钉铆痕迹,仅有一圈胶迹。该店朱经理说:“我们店是2011年请装修公司装修的,当时这个镜子就在,按照我们的要求,镜子应该有钢钉等设施和墙壁相连。”他告诉记者,目前他们正在调取图纸,调查事故原因。

这起事故,引人深思。小孩逛商城遭遇无妄之灾,并非简单的意外事故,而是人为的灾祸。未固定的沉重镜子,随时可能倾倒,危害公共安全,管理者难辞其咎。在民事赔偿上,无论是合同违约,还是侵权责任,店铺都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为事故是管理失职造成的,有过错,有因果关系。
所要思考的是,这种事件,是否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予以惩戒?因管理过错,而造成人员死亡,社会危害性大,应该予以刑法制裁。但是,刑法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即法律规定该行为有罪才定罪,否则即使该行为危害很大,也不为罪,此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滥用刑法。

查现行刑法,相对本案来说,最相近的罪名有三个:其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个是业务犯罪,即业务活动中过失造成伤亡。但本案的镜子,是店内固定的装修摆设,难谓生产作业中。其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此罪处罚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人员,譬如有个营业员在摆设镜子过程中砸倒人,则构成近因,涉嫌此罪,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找不到直接责任人,远因难以构成本罪。其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镜子危害公共安全无疑,但是该罪的“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类似的高度危险,普通的危险方法,则不构成”。

所以,目前来说,尚难指控犯罪,而是赔偿了事。所需要考量的是,此种危险物设置致人死亡,屡屡发生,且是人祸,是否有必要进行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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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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