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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海网,近日,厦门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索赔案。案情是,一楼突然起火,二楼女租客听到噼噼啪啪的声音,滚滚浓烟,跳楼逃生,结果摔伤,八级伤残。为此,受伤租客林小姐状告一手房东、二手房东、出租房管理人和电动车主违规用电、未安装消防设施、在楼道违规堆放可燃物,索赔50多万元。经查,事故原因是停在楼梯附近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时,爆闪火花,引燃其他电动自行车导致火灾。

 

厦门中院认为,火灾发生时情况紧急,林小姐作为处于火灾危险之中的非专业人士,难以判断火灾严重程度。采取沿床单从窗户滑下逃生的方式,符合情理,亦与火灾安全逃生常识不悖,对自身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电动车车主曾女士未对自身物品尽到管理责任、一手房东张先生将存在瑕疵和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二手房东陈某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性未尽相应管理义务的行为,间接结合导致了林小姐人身损害的后果。所以,四个被告应当根据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电动车车主担责50%,赔偿26万多元;一手房东担责20%,赔偿10.5万多元;二手房东担责30%,赔偿15万多元。

 

此案,厦门中院的判决基本正确。面对火灾,担心开门逃不出,而从二楼跳楼,是正常反应,原告的行为没有过错,属于紧急避险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火灾的引起是因违规用电(应该是私拉电线去充电,其实可以进一步调查电动车有无问题,私拉电线固然不对,但如果电动车质量合格,也未必引起火灾,私拉的安全隐患是电线风险,而非充电功能),故车主要承担主要责任。对于房东与二房东的责任,则要看实际情况,房东与二房东都房屋都有安全责任,实际管理人的责任更大,故如果明知违规用电,还不制止的,是有过错的,如果不知违规用电,未去管理,则难谓管理失职。至于楼梯下摆放电动车,亦是正常,难谓有责。所以厦门中院的判决,如能更具体指出房东、二房东的过错所在,则更佳。换言之,此类案件中,房东的责任是不确定的,有过错才且该过错与火灾有因果关系,是损害的近因,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或者虽有过错,但与火灾因果关系不大的,譬如是远因,亦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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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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