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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院的卷宗分正卷、副卷。正卷是当事人材料等,对外公开;副卷是内部材料,包括请示、汇报、批示等,不对外公开。或曰,曝光公开副卷,可能涉嫌泄密,泄密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389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窃以为,曝光副卷,一般不涉泄密罪,理由有三:其一,副卷保密,但不一定就是国家机密,所谓国家机密是指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等秘密,而多数副卷是程序性批示,与国计民生无关。副卷并非藏污纳垢之所,如果装的是违法、干涉审判材料,更非国家秘密,而是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证据。其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如果爆料对社会没有危害,没有造成后果,而是对违法违纪的揭发,则是对社会立功,更无刑法上的可责性。目前,追诉泄密罪的立案标准是,泄露秘密文件3件以上、或机密文件2件以上或绝密文件1件以上,但这是形式要件,还需看实质要件。譬如台湾陈水扁案中,陈水扁大笔一挥,把发票等定为秘密,欲以此作为逃避追究责任的挡箭牌,颇为滑稽可笑,因为发票有其名而无其实,非秘密也。此种定密,乃滥用职权行为,不受保密法保护。其三、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院的审判更加公开、透明,副卷制度将逐渐淡出,成为历史,副卷更无保密可言,提前披露亦是无妨,可以起到监督审判公正的作用。综上,爆料案件的副卷,在并实质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不涉嫌泄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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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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