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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弦子起诉朱军性骚扰纠纷案中,阎维文老师是个重要证人。按照弦子的说法,当朱军正在对她动手动脚时,因阎维文的推门而终止,闫是恩人。故闫是目击证人,看到终止动作后的朱军以及被侵害慌张失措的弦子。

本案开庭前,阎维文为朱军出了一个证明,证明他“本人在2014年6月份没有参加过《艺术人生》节目录制”。我相信这个证明是真实的,因为此证明内容完全可以考证。证明的意图也很明确,就是间接否定弦子的说法。既然弦子说阎维文录制该节目而推门,那么没有录制节目,就不存在推门了。


但可惜,这份证明,写的太不专业,不但达不到“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证明目的,反而大有副作用。首先,在民事案件中,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原告被告双方的交叉询问,否则证词不会采纳。其次,虽然没有录艺术人生的节目,那么当日是否去过央视,是否见到过朱军与弦子?这个必须回答,否则涉嫌作伪证,而且是有监控等证据印证的。最后,闫的证明过于片面,不完整,反而令人生疑,是否还有真意保留,而选择性作证?当然,也有可能彼时弦子认错人了,推门确实的不是阎维文,那么事件是与阎维文无关的。


阎维文是著名歌唱家,相信法庭上也是个实事求是的证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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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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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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