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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日,一份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在网上流传。内容如下:“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近日,我所收到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关于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的《网上竞价成交通知书》(成交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年)。因我所的中标价格太低,不符合《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担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30000元/年”的规定。经慎重考量,我所将不与贵单位签订金额15万元法律服务采购合同。对此给贵单位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谢谢!”

 

查询招标方福建国诚招标有限公司官网知,该公司发布的福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网上竞价公告规定,竞标起标价25000元,竞价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整,在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有效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中标。

 

再查《福州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试行)》(2017924日福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为指导、规范本市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标准。”

 

对律所中标后拒签合同,有两种不同的法律意见:第一种,根据契约精神,律所低价中标,虽然是亏本生意,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要签约履行。第二种,律所可以不签订合同,但是自身过错所为,要对招标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类似违约责任,因合同尚未签约,故是缔约责任)。笔者以为,第二种意见为宜。

 

其中,还涉及福州律协规定的指导价是否有效,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涉及多个法律关系。

其一、低价竞争,扰乱市场,是不许的。故以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文禁止低价竞争,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删除之,但《价格法》、《反垄断法》还是规定不许低价竞争。《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其二、行业协会规定的价格须合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福州律协是福州律师的行业协会,基本垄断福州法律市场(福州还有外地分所、外地律师执业,不是福州律协成员),其规定的指导价是可以左右市场收费,受《反垄断法》调整的。其指导价格是否违法,关键在于价格是否合理?如果价格过高,会形成垄断价格。以目前市场行情来看,福州是省会城市,参照其他大城市法律顾问价格3/年,是不高的,故福州律协指导价是合法合理的,福州律所可以遵循之。

 

综上,律所低价中标后,既不想违反行业约定,又不想亏本履约,则须承担缔约责任(主要是赔偿招投标的成本费用)。以后招投标,要报合理价格,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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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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