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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媒体报道了西安电缆案一审宣判的消息。本来,这个一个普法好机会,让大家看到犯罪手法以及惩戒结果,以警醒。外行看热闹,内好门道,法律人也可以从中看到第一手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材料。然后遗憾的是,报道使用的通稿,语焉不详,不够清晰,普法力度不够。

 

报道的主要内容如下:“2019329日,西安中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及王志伟等8名被告人一案。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罚金3050万元;被告人王志伟亦犯上述罪名,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其余7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二年又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152月至7月,被告单位先后与西安地铁三号线八个标段施工单位签订电缆供货合同。被告人王志伟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向施工单位销售。同时,还通过其他企业代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贴上公司名称、品牌、合格证后供货。期间,其他7被告人明知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仍参与制定生产工艺、安排生产、出具合格证、对外销售、支付资金等各个环节。

另查明,被告单位通过被告人王志伟、赵志刚、韩增永、王堪吉向十四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2.7万元。被告人王志伟在担任长江高科电缆代理销售人员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

 

先说一下新闻的观感,公众最想知道的受贿对象是谁?受贿后滥用职权了吗?被处理了吗?这是关键,但未见报道。为何不报道呢?还护着官员吗。这些事实都是判决书必须列明的,而且判决书是公开的。其次,报道说“决定以不合格电缆冒充合格电缆”有歧义,“决定”是主观状态,未必是既成事实。决定做某事,是个想法,是否成行,要说清楚。再从法律专业分析,则应该列明每一个罪的量刑,然后数罪并罚,得出总刑期。如果不一一列明,则无法看出具体的刑期组成,即目前的量刑幅度标准。再,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单位行为,后者是个人行为,被告人王志伟既有代表单位行为,又有个人行为,要写出区别点,否则容易糊涂。还有,从报道上看其他七个人,属于业务行为,是明知坏事还参与,他们的主管身份也要明确,否则公司里干活的太多了,普通工人不可能一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总之,报道给人一个模糊的感觉,即有人干坏事被处罚了,具体如何,则还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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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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