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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驰车漏油事件中,买主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法》要求退款,卖主4S店根据《三包》规定,只肯换发动机。各持依据,鸡同鸭讲,孰对孰错?实际上,法律大于部门规章,当对两者有冲突时,当然是优先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不是行政部门的规章。故发动机质量有严重问题,可以退车,不局限于三包的更换规定。
 
 
先看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上面两条规定,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漏油严重,质量缺陷,买车的合同目的落空,可以解除合同,即退车退款。如果只是其他质量瑕疵,则先更换。简单地说,小毛病不能退车,大问题可以退车。发动机是车辆的核心部位,发生漏油,质量问题不轻,退车正常。
 
再看部门规章:汽车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这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应该主要是指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第十八条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这条只许更换零件的规定,与合同法有相悖之处,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合同法为准,而非不许退车。
 
换言之,法律是一个系统,要整体适用,而不是持本方有理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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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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