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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递员私拆包裹的法律问题

近日,发生一起顺丰快递员私拆包裹事件。这是一个严重侵犯客户隐私以及通信自由事件,但是相关的法律规定阙如。

首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该私拆邮件罪,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不包括快递人员。因为立法时,还没有快递公司。但两者的私拆性质是一样社会危害性的。根据目前的规定,快递员打开包裹,不构成犯罪,但是乘机盗窃的,构成窃罪。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邮件,是指狭义的书信通信文件,还是包括快递、包裹等快件,还有待于法律解释。

再次,在民事法律上,私拆客户包裹是违约行为(违反快递合同),也是侵权行为(侵犯客户隐私、物权与通讯权),应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最后,本案根本上是快递人员的背信行为,背叛了客户。但法律责任不重,是因法律滞后,亟需修改,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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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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