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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看到,几年陈白酒,几年陈的黄酒。总以为是存储了几年的酒,但事实未必如此,而是酒厂的噱头广告。这次茅台酒就碰到一个较真的律师,来挑刺了。
 
四川律师邢连超,在四川国酒茅台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50年贵州茅台酒”( 单价18999元)和“30年贵州茅台酒” (单价11999元)各2瓶。50年茅台酒瓶身上写有英语“AGED 50 YEARS”,包装盒上注明“食品名称:50年贵州茅台酒”。包装盒内的说明书未说明是勾兑酒。茅台官网的描述是:“50年(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基本基酒酒龄不低于15年,按照50年(30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精心勾兑而成”。
 
邢连超以涉嫌虚假宣传为名,起诉酒厂贵州茅台和经销商四川茅台,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停止销售产品,并“退一赔三”。贵州茅台辩称,陈年酒标注的年份并不对应酒体储藏的年限,只是为了区别口感。四川茅台辩称,店内显著位置的广告上明确介绍,陈年酒是勾兑而成。(邢连超提供给记者的广告照片显示:占据中心位置的是陈年酒的照片和宣传语,往上有一行小字注明“15年陈年贵州茅台酒其基本基酒不低于15年,按照15年陈年贵州茅台酒标准勾兑而成”)
 
本案庭审的焦点是,50年、30酒代表的应该是酒的年龄还是口味。原告认为,作为一般消费者认为“50年茅台”应当理解为酒的年龄,即酒在容器中贮存达到50年。用15年基酒勾兑冒充50年、30年陈酒就是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贵州茅台辩称,现行茅台酒的执行标准是GB/T18356-2007,其中提到陈年贵州茅台酒是指“酒龄不低于15年,并经勾兑而成的贵州茅台酒”。据为,陈年酒标注的年份和酒体储藏年限并不完全对应;划分为15年、30年、50年和80年等不同年份,只是为了明显区别口感。
 
窃以为,茅台酒的50年、30年宣传,违反常识。将15年的勾兑酒宣传成50年、30年,明显在于误导、诱导消费者,涉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到底有无15年的勾兑酒在里面,又勾兑了多少比例?消费者亦是无法证明,茅台就应该主动公布信息,让消费者知情。其次,以时间来划分口感是混淆是非。口感是嗅觉反映。请问茅台的15年、30年、50年、80年的口感又是什么呢?无法描述。最后,本案是否欺诈销售,则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消费者见到夸大、虚假的宣传,不见得就一定上当,只有误导的很厉害,影响消费者判断,信以为真的,才算欺诈销售得逞。就如本案,还要包装、价格、消费者的个人认知等综合判断。
 
本案还牵出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在已经并入国家市场管理总局)。茅台酒书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以前执行的是GB18356-2001(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该标准,茅台陈年酒是不勾兑的。但是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后,茅台酒就在2007年改为国家推荐标准GB/T18356-2007,而在此标准中,茅台陈年酒成为勾兑酒。换言之,勾兑酒标准冠冕堂皇的出台,得到了国家的背书。这是转折点。这个勾兑标准是茅台酒厂起草,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自此,勾兑成风。希望现在国家市场管理总局,反思、监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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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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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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