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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通男子陈某酒驾被民警拦下,着急地跟民警说,车上有人食物中毒,自己为了救人才酒驾。民警立刻让陈某下车,同时用这辆车将患者送到医院。经过治疗,患者脱离危险。事后,陈某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媒体曝光后的,有的网友认为,酒驾危害公共安全,该罚。有的网友认为,救人,情有可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实,本案中交警的处理是迅速且正确的,第一立即制止酒驾,预防了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同时自己开车送病人去医院,一点也没有耽搁病情。可圈可点。第二、对陈某的处罚也已是最轻处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酒驾处罚起点是一千,本案已是最低罚款,显然已经考虑到救人情节。

那么,为什么救人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譬如不得已穿红灯之类。这是因为法律有漏洞,对于紧急避险或者正当防卫,没有做出相应的责任阻却规定,即责任豁免。本案中救中毒邻居也是紧急避险,只是紧急避险方法不当(正确的是应马上叫120),冒险开车危害公共安全的,是要被处罚,因为这个紧急避险不是最迫切的不得已的选择,而是还有其他更好的选择。不过,对于紧急避险过当,参照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理,对于酒驾的行政违法,也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但因目前没有法律规定。故不能随便减轻。日后,修改行政处罚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时,可以增加紧急避险条款,以便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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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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