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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涉嫌猥亵女童的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某某被警方刑拘。4日,白岩松在节目中谈到,监狱中也会有歧视链,而这歧视链的最底层便是这些强奸、猥亵幼女的罪犯。他们在监狱里也是人人喊打,只能住在马桶边上。

 

按,白岩松以性侵罪犯即使在监狱,也被歧视,来表达他对作案者的痛恨。虽然这个表达有点情绪化,没有理性去质疑,是否惯犯、有无地下利益链等,但无意中涉及一个重要问题,即本案涉嫌的是猥亵,还是强奸?

 

查法律依据。198442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怎样认定奸淫幼女罪?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但该解答,已在2013118日废止,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11日至19976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1号)。废止理由: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新规定。再查“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第236条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换言之,因新司法解释取消奸淫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原有的奸淫幼女罪解答,已不合适,故予废止。废止后的解答,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但幼女奸淫的接触既遂说,还是可以作为一种学理学说,被司法实践所采用。故接触者,还是可以定强奸罪。

 

接下来就是事实问题。关键是有无发生生殖器接触?这取决于证据。从上海警方报道来看,涉嫌的是猥亵儿童罪,而非强奸罪。显然,很有可能的情况是,嫌犯否认生殖器接触。但案件的事实,不能由嫌犯的口供的来决定。以人性论,嫌犯总是避重就轻。而行胜于言,其他证据更重要。所以,还要继续细致的调查取证,包括被害人的指控陈述、是否有目击证人证言、有无视频监控等证据,来综合认定是否发生生殖器接触,实事求是地认定事实。

 

当然,案件也可能陷入疑难,假如没有其他旁证,而只有被害人指控、与嫌犯的辩解,即“一对一证据”该如何认定?这个就看办案人员的能力了,譬如审讯的艺术。再看鉴定意见,能否发现蛛丝马迹。目前,司法部直属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已为受害女童验伤,鉴定结果将为案件调查提供重要证据。

 

总之,如有证据证明生殖器接触的,应该认定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的,则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此前新民晚报报道(可惜被删了),被害人外阴受伤。受伤属于猥亵儿童罪中的“恶劣情节”,应对性侵者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5-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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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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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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