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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630日晚11时许,周女士从武汉地铁十里铺地铁站走出,突然被一个陌生男子泼污水,臭气熏天。周女士还没有反应过来,男子已逃之夭夭。周女士报警。监控发现嫌疑人为一男一女,男子泼洒污物,女子蹲守,作案后一起逃离现场。经审查,嫌疑人雷某、任某称看见网上的恶搞视频,引发多人关注。为寻刺激猎奇,就用动物粪便和人的屎尿搅拌混合,作案时一人向受害人泼洒污物,一人负责拍摄录像,为制作视频作准备。警方核实查证的案件已有5起,两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

 

这种泼粪水行为,行为确实出格。试想,一个被害人在深夜独自走出地铁站,突然被粪水袭击,满身臭气,一定是感到被伤害、被侮辱、被恐吓,而没有安全感。在法律上,这种恶搞的泼粪水行为,是触犯多个法条的:一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二是侮辱他人,三是恐吓他人,四是扰乱社会秩序。法理上,因一个行为,而触犯多个法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罚处理。就本案而言,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故意伤害(第43条)、侮辱(第42条)、恐吓(第26条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第26条寻衅滋事)。所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是对的,但系治安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还要看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是治安处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才指控犯罪。

 

同样的法理,也适用李彦宏被泼水事件。2019年百度AI开发者大会,百度CEO李彦宏演讲过程中,突然有一男子走到台上,来到李彦宏身边,将一瓶矿泉水直直地从李彦宏头顶倒下。事后,警方通报:20197311时许,朝阳分局奥园派出所接到百度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一男子扰乱其公司活动现场秩序。警方接到报警后,依法开展调查,目前已对嫌疑人程某某寻衅滋事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此事件中,朝正在演讲的李彦宏泼东西,也是袭击行为,也是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有:一是故意伤害。考虑到是矿泉水浇头无实际伤害,可不予追究。二是侮辱,男子明显是冲着李彦宏而来,目的是贬损其人格。三是寻衅滋事,即在会场闹事,扰乱秩序。故该事件应该定为侮辱违法为宜,而不是寻衅滋事,因为李彦宏被泼水后继续演讲,大会正常进行,难谓造成扰乱秩序,真正受害的是李彦宏,但警方最终定性是寻衅滋事,是因为李彦宏自己没报案,而是员工报案,且报案的案由是扰乱会议秩序之故。

 

另外,各种短视频网站也要管管视频内容。这种泼粪类违法视频,本就不该播出,没有流量也就没有恶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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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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